美国移民法官批准了601豁免申请

我们的客户之前由另外一位 “王律师” (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与本所毫无关联)代理她的美国政治庇护申请。庇护办公室把她的案子转到了移民法庭。移民法官继而拒绝了她的申请。原因是不充足准备及证词前后矛盾。案件最终上诉到移民上诉委员会(BIA),而此时,客户与一位美国公民结了婚。移民上诉委员会(BIA)决定案件发回重审,并允许她申请绿卡调整身份。然而,在发回重审时,她的第二位代理律师没有法庭经验,回答不上移民局关于她庇护案件的发问。移民法官批准她再次换律师,我们由此代理了这个案件。在第一次开庭时,法官判定客户几年前申请B-2签证时撒谎,要求客户申请601 豁免。

601豁免是给予那些被认定犯罪,非法居留,或移民/签证诈骗而不得进入美国的申请人一个申请居留或进入美国的程序。 由于客户申请B-2签证时撒了谎,她符合601豁免的申请人类型。

起初,我们粗略地回顾客户的案件,认为申请601豁免的佐证非常软弱。我们与客户及其丈夫开会,找到了强调的理由和突破口。之后收集了证据。申请有了充分的文件支持,移民法官不到30分钟批准了豁免的申请和客户的绿卡申请。

你有601豁免的问题吗?需要申请601豁免吗?请咨询我们。

联邦法院诉讼的威力—递解令后14年获批居留

黄先生92年偷渡来美,申请庇护失败,上诉委员会98年维持了移民官97年的递解判决。黄先生2000年与刘小姐结婚。刘2003年获批庇护,但刘没有在两年内替丈夫提交I-730。两年后她的申请被拒,虽然刘找了新律师又申请了两次,仍然被拒,理由都是超过两年。要求重新考虑的动议今年2月被驳回。黄先生随后收到“报到信”(即移民局要求黄带上护照和行李去移民局报到准备回国。)由于黄来美时间太长,又没有护照,申请新的旅行证件的延误在一定程度上帮了黄的忙。从今年初开始他定期去移民局报到,移民局一旦收到他的旅行证件就可以立刻送他回国。

这时黄先生夫妇想到了联邦法院诉讼。今年5月,我们接受了黄太太的委托,到联邦法院起诉了移民局。经过三个月紧张的交流和大量的说服工作,移民局终于同意从新打开I-730,并批准了黄先生的庇护家属身份。这一喜讯让黄先生在电话里激动得不知该说什么好。

黄先生夫妇已有两名子女和自己的中餐馆,生意不错。I-730的批准结束了他近20年的噩梦。

许多案件最后都需要到联邦法院解决。希望我们的经验和努力能使更多的“黄先生”得以一圆“美国梦”。

递解令发出7年后,移民上诉委员会批准案件重开并发回重审

移民上诉委员会批准了我们重新打开和重审案件的动议。该客户之前在法庭递解程序案件中由别的律师代理,那位律师犯了极大的错误导致案件失败。移民上诉委员会认为虽然我们提出动议的时间不够及时,但我们提交了有力的证据指出提出动议的最后期限应该从对前律师提出代理失误索赔时开始算。

案件发回重审后5个月,我们成功地帮助客户取得了婚姻绿卡。点击阅读

移民上诉委员会(BIA)退回三藩市移民局的决定

移民上诉委员会(BIA)最近将一件I-130上诉案件发回移民局作进一步审理。我们为客户代表他的I-130申请。移民局拒绝了他的申请。附件的BIA决定书中概述了案件的基本事实和移民局拒绝该I-130申请的流程。点击阅读判决书

目前,我们在上诉委员会(BIA)代理客户被移民局拒绝的所有上诉案件都很成功。

ZHANG v. ASHCROFT

 2004年,我们事务所在Zhang Hongke诉美国司法部长John Ashcroft案中代表Zhang 先生,该案形成一项判例。第九巡回法院在案中驳回了移民法官的认定, 即如果上诉人在自己家里实施宗教活动,那么他是可以避免迫害的。法庭认为,要求答辩人在秘密的地方从事宗教活动,这有违美国宗教自由和保护宗教庇护者的原则。这个案件的重要性在于,庇护办公室不得以要求申请人为避免迫害而在自己家中从事宗教活动为理由而拒绝庇护申请。可以点击这个链接阅读该案:

http://caselaw.findlaw.com/us-9th-circuit/1458856.html

http://www.unhcr.org/refworld/type,CASELAW,USA_CA_9,CHN,41c6d2fe4,0.html

In re Guang Li FU, 23 I&N Dec. 985 (BIA 2006)

王小禾律师代理付先生在移民法庭和移民上诉委员会长达三年的诉讼,确立了绿卡持有人因当初获取绿卡不合法,因而被移民局取消绿卡时,即使没有欺骗移民局或领事馆,也可申请豁免。在本案例之前,只有受移民局指控欺骗了美国政府而获取绿卡的人才可申请豁免(移民局为不让外国人申请豁免通常不使用欺骗条款)。付先生正是受益人于BIA的判决而拿回了绿卡并立即申请成为了美国公民。

欲阅读该案,请点击以下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