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非移民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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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签证类别需要先向美国移民局申请并获得批准。外国人可以在美国工作1-7年的时间,多数情况下需要离开美国,到海外停留起码一年才能用工作签证再返回美国工作。

H-1B 有专业技能的外国工作者:需要理论上或实践上具有高度专业化知识,持专科或更高学历。这个类别的工作包括时装模特儿,政府与政府之间的研究和发展,或国防部管辖的合作生产项目(100)。

 

有效期

H-1B最长6年有效。第一次申请H-1B不得超过3年。但是,雇佣关系在H-1B到期前结束的,H-1B也就随之失效。如果找到新的工作,必须向移民局递交H-1B转换雇主的申请。有些情况下,H-1B可以超过6年,比如I-140已经获得批准但是因为排期未到而不能递交I-485申请的。

 

什么时候递交申请

如果打算在美国转为H-1B身份,您必须在现在身份过期前递交申请。递交申请后,您可以继续留在美国,但是只能在H-1B生效后才开始工作(通常为每年的10月1日或之后)。H-1B申请只能在雇佣开始前的6个月内递交。这个过程比较长,而且需要雇主和H-1B雇员准备很多材料。

 

H-1B申请材料

必须递交的材料:

1)获得劳工部批准的工资标准申请(LCA) ,

2)完整的I-129表,

3)H-1B雇员具有要求的学历的相关证据,包括:

a)      本科或本科以上学历证明,这个学历是该职位必需的,

b)      海外的学历、翻译以及证据表明这个学历相当于美国的同等学历,

c)      相当于美国学历的教育及工作经验的证明,

4)该工作需要的执业证书,例如,护士证书、会计师证书等,

5)雇主信,证明工作职位真实以及财务状况的文件,

6)雇主和雇员间的合同,写明雇佣条件。

 

规模较小的雇主需要提供更多的材料,说明该职位属于特别专业职业,公司的组织结构,以及雇主的财务足够支付雇员的工资。

转换雇主

如果您现在在美国以H-1B身份受雇于一个公司,您可以在收到新的H-1B申请的收据即I-797表后就去新的雇主处上班,不需要等新的H-1B获得批准。

什么是工资标准申请(LCA)?

如果雇主打算雇佣一位外国人以H-1B身份从事特别专业职业的,雇主必须向劳工部提出工资标准申请。雇主要申明:

1)会支付给H-1B雇员不低于该职业的现行工资标准的工资或实际承诺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现行工资标准);

2)提供的劳动条件不会对类似职位的美国工人的劳动条件产生不利的影响;

3)在工作地没有该行业的罢工或停业;

4)已经公开通知过H-1B员工工作地的工会代表,没有工会代表的,已经在工作地张贴过工作告示。

 

要求文件

LCA和其他文件必须放在雇主的营业地或雇用工作地的公开文档中。雇主必须提供实际支付工资的文件、现行工资标准、以及张贴的工作告示等文件。这些文件必须保留到LCA的雇佣时间结束后的一年。工资单必须保留三年。

1)说明支付给H-1B雇员工资的文件,以及说明雇主如何决定“实际支付工资”的文件,

2)雇主用于决定该职业“现行工资标准”的文件,比如各州雇佣服务机构的工资决定等,以及

3)张贴的工作告示。

 

处罚

劳工部对LCA的审查只限于申请是否完整或是否存在明显错误。只有在收到有关受害方提出雇主不遵守劳动条件或对错误陈述申请的实质性内容的投诉时,劳工部才对雇主进行调查。

如果发生投诉,而且雇主没有遵守LCA的工资、劳动条件、通知工会代表或张贴告示、错误陈述实质性内容等标准的,可能会导致以下行政处罚:

1)每一项违反不超过$1,000的罚款;

2)雇主至少一年内不得进行申请;

3)雇主补发不足的工资。

 

如果您的雇主没有按照LCA列明的标准支付工资的

H-1B雇主必须按照LCA和H-1B申请中申明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雇主不按照标准支付工资会引起罚款。雇员也可以去民事法庭告雇主,如果赢了案子的,还可以要求律师费和其他费用。雇主不得以没有工作或财务状况不好作为不付工资的理由。

我们代表过很多雇员赢得要求雇主支付工资的诉讼。如果您对于是否有权要求雇主支付工资上有问题的,欢迎咨询我们。

 

H-1C 外国护士: 来美国从事医疗方面的临时护士服务,最长可达3年。

H-2A季节性农业工作者:告示:美国移民局修改了H-2A方案的要求和规定,对已经提出的申请也具影响。

H-2B临时或季节性非农业工作者:这个类别通常要求劳工部批准的临时工作证(66,000)。对无专业技能的工作者非常有用,例如:到美国工作的厨师,观景美化及夏令营工作者。

H-3 培训人员签证(医疗或学者除外):这类签证也适用于残障儿童教育的实习训练(50)

 

L 跨国公司调派人员:此员工必须在过去三年中,为海外公司总共工作至少一年,而且将会在同一个公司在美国的分公司、母公司、子公司、或附属公司担任经理/主管(L-1A),或特别技术人员(L-1B)。

 

概述:

申请L-1签证的员工所工作的海外公司必须和为其提出申请的美国公司有着相当的关系。一般的规定是,美国公司与海外公司必须有“控制权”的关系,无论是美国公司控制海外公司或海外公司控制美国公司都可以。

 

-被调派到美国公司的L-1签证员工必须在过去三年内在海外公司工作一年。

-在此员工以L-1身份留在美国的期间,美国公司和海外公司必须持续经营运作。

-L-1签证员工的学历和资历必须符合其工作职务的资格。L-1员工在海外公司时应担当经理、主管、或特别技术员的职位(我们会在下文详细解释这些职衔的定义),且应在其原岗位上继续工作直到获得L-1签证身份被调派到美国公司工作。

-员工必须在L-1有效期满时离开美国,但在L-1身份期间可在美国申请调整身份成永久居民。

 

经理主管:

在公司中所独自肩负的任务:

-管理公司、部门、分部、运作或组成

-监督管理公司部门里的其它主管、专家和管理人员的工作,及管理公司必要的运作

-有权招聘、解雇或建议人士更动

-拥有公司日常业务活动和运作的决定权

-行政管理

-指导公司的管理系统或重要的项目运行

-制定作业指标和政策

-行使广泛的自主决策

-只接收更高层主管和董事会或股东的监督或指示

 

特别技术人员:

掌握公司产品及其在世界市场上销售应用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或了解公司运作和程序知识的资深专家。

 

关于L-1A和L-1B签证的额外讯息:

-经理或主管级的L-1A签证者可获许在美国工作至最长7年。L-1A签证者有申请永久居民的捷径,但L-1B就不能申请了。

-特别技术人员的L-1B签证者可获许在美国工作至最长5年。如果L-1B持有人的工作职责变为管理者,可在离L-B5年期满6个月前申请转为L-1A,从而获得7年期和获得绿卡资格。

-L-1A和L-1B签证不需要像H-1B签证那样向移民局提交劳工情况申请表(LCAs)。

-L-1A和L-1B签证者可以被公司调派到美国内的其他办公地点,无需向移民局提交相关的文件申请。H-1B签证者如果被调派往与申请表上不同的工作地点,雇主需要递交一份新的H-1B申请。

 

O-1 有特殊才能或成就的人才:在科学、艺术、教育、商业、体育或电影电视领域中具有杰出成就。

O-1签证初次批准有效期最高可达3年,之后每次可申请延期一年,没有延期次数的限制。其配偶和孩子可申请O-3签证。

通常,要符合O-1申请的要求,申请人在其专业领域中的成就,应获得国家级或国际级的赞誉或具知名度。可作为证明的文件有:获得国际性的主要奖项(例如诺贝尔奖),或以下列出文件中的其中三种或以上:

-获得国家级或国际级知名奖项的奖状,或因在其领域所作努力而获得的杰出表彰。

-作为其领域中专业协会的成员,经全国或国际专家的鉴定,成就比其他同业会员突出。

-关于此人在其领域上的才能和成就的事迹曾被专业或主要的书刊或主流媒体报道过。要显示这些报道的题目、日期、作者。如非英文报道,须翻译成英文。

-曾担任同行或同业的裁判员或评价员。

-在其科学、学术或商业的领域上有着重大的贡献。

-撰写的学术性文章曾在专业杂志或主流媒体上发表。

-曾在著名的组织机构担任过要职,有很高的声誉。

-在工作上获得高薪或将会获得高薪和高额报酬。

O-2随同O-1签证着来美的随行人员:辅助艺术家或运动员表演。

 

P-1 个人或团队运动员,或娱乐团体在国际上知名(25,000)。

P-2 艺术家或艺人:在相互交流的节目中表演。

P-3 艺术家或运动员:在独特文化的节目中表演,或从事其他文化独特工作,例如教学训练等。

 

Q-1来参加国际文化交流的外国人:目的是提供这名外国人实习、工作的机会,与美国人分享该名外国人的国家历史、文化和传统。

 

R签证 宗教工作者:打算进入美国从事短期的宗教工作,及遵行美国法律规定,尤其是移民及国籍法。

宗教工作者,包括受雇于被认可的组织,来美进行宗教崇拜和执行神职人员事务的人,以及从事宗教职务的工作人员。

申请人必须是该教派成员。该教派在美国须为非牟利宗教组织。

该教派和它的分部(如有),须为免税组织或符合免税条件的组织。

申请人必须在申请宗教工作者签证前的两年,已经是该教派的成员。

申请人计划出任该教派的牧师或为此非牟利宗教组织(或其免税分部)担任宗教职务。

签证申请人不要求在海外有长居地证明他们没有放弃原居地倾向。但是,他们必须在合法逗留期满时离开美国。

如果申请人之前已经持R签证在美国停留5年,他/她须在再次申请之前在美国以外的地方居住一年。